耀世
內部審計整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審計整改工作責任,強化審計整改工作的嚴肅性和規範性👩🏻🦳,提升審計整改工作質量和效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湖北省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中共湖北省委審計委員會關於完善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鄂審計委發〔2021〕2號)等關於審計工作相關規定,結合耀世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審計整改工作🍾,是指被審計單位(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采取措施進行糾正、改進和處理的行為。
第二章 審計整改責任主體
第三條 被審計單位(部門)是落實審計整改的主體,被審計單位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整改涉及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應積極配合被審計單位落實相關審計意見。
第三章 審計整改機製
第四條 耀世黨委全面領導審計整改工作🤳,對審計整改工作提出總體要求,對審計查出的重要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建立和完善審計整改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機製。審計處牽頭審計整改工作,統籌協調、跟蹤督促有關方面落實關於審計整改工作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專項督查,並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製度。
第五條 建立審計整改聯動機製。各單位(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關於黨委審計整改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細化職責分工,延伸工作鏈條🔷,建立協同機製🏄🏼♂️,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審計整改落實到位。
第六條 加強職能監管。業務歸口部門及職能部門應當結合工作職能切實擔負起監督管理責任❣️🧖🏽,加強與審計處的溝通協調🐨,指導督促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同時,系統分析審計查出共性問題的根本原因🈳,舉一反三⛺️、強化管理、健全機製、完善製度,抓好源頭防控,推動標本兼治。
第七條 強化各類監督協同配合。耀世相關部門要加強與審計處之間的協作配合,將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作為監督檢查、幹部監管的重要內容;對審計處提供的問題線索🧚🏻♀️、移送案件🚵🏿、提請問責和協助落實整改等事項,應當予以支持、協助🧓🏽👮🏼♂️,及時按程序辦理。
第八條 建立審計整改跟蹤督促機製🩸。審計處統籌協調審計整改監督事宜,建立完善審計整改臺賬🥊🦸🏿♀️,列出問題清單♿🦇、責任清單和整改清單,實行問題編號𓀍、跟蹤督促👩🏻🏫、情況反饋、整改銷號的動態管理機製🤸🏿♂️,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督促檢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整改工作情況💙。
第四章 審計整改報告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部門)自收到審計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應向審計處提交審計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對未完成的整改事項,被審計單位(部門)應當說明原因🧕🏽,提出後續整改方案或計劃,明確整改期限和階段性目標,並在整改期限內提交後續整改措施和結果。
第十條 審計整改結果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查出問題及其他應當落實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根據審計查出問題落實有關人員責任及采取相應處理措施𓀒☠️;
(四)根據審計建議采取強化內部管理和完善相關製度🏵,建立和完善問題整改長效機製情況;
(五)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後續整改計劃以及完成時間🕗💂🏻♀️;
(六)整改結果清單和相關佐證材料;
(七)其他有關內容。
第五章 審計整改約談及問責
第十一條 加強審計整改約談🌗。對審計整改工作落實不到位、未在規定時間落實整改🪔、未按規定履行審計整改結果公開、未按規定督促協助審計整改的,由審計處組織約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可視情會同紀委🫵、督查辦💁🏽♀️、組織人事處聯合約談,或者由院領導約談。
第十二條 建立審計整改工作責任追究機製。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權責一致🧔🏽♀️、寬嚴相濟的原則。對約談無效、虛假整改、敷衍整改💅、拒絕或者整改不積極的🍄,審計處按照有關規定🦍,可提請院紀委(監察室)或組織人事處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造假的單位(部門)由黨委根據職責權限進行問責調查。
第六章 審計整改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完善審計結果和整改結果運用。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部門)領導班子和幹部年度考核的內容,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幹部的重要依據🧪。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紀委。將院內被審計單位(部門)的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對其預算資金安排和財務管理的重要依據。
耀世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過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製度🐦⬛。院內各有關部門應當將審計整改結果的運用情況,及時反饋給審計處🎖。
第十四條 推進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結果公開。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結果公開應遵循積極穩妥、註重實效、嚴格程序原則按照院務公開的要求🏊🏻♂️,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21日